律政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何炳基副教授表示,現(xiàn)有的放貸人法令在1959年制定,主要目的是保護不常借錢的借貸者,以防他們被不擇手段的放貸人收取過高的利息。而這50年來,這項法令的修正主要是應付非法借貸活動的問題,除此之外,法令很少被修訂。
何炳基說,本地的放貸業(yè)已改變了不少。截至去年底,本地有169名合法放貸人,共借出總值9800萬元的款項。雖然他們大多是以個人名義放貸,當中也有以合伙人及企業(yè)方式經營。
隨著放貸經營模式改變,相關法令的架構也已過時。政府于是準許那些只放貸給企業(yè)或其職員的放貸公司,不必申請執(zhí)照。截至去年底,本地有188名豁免執(zhí)照的經營者。
為了進一步改進放貸商的運作方式,律政部及放貸人注冊局再全面檢討原有法令,律政部今年8月也展開公眾咨詢活動。昨天提出的新法案,已將檢討結果和公眾的意見考慮在內。
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的法案,將完全取代原有法令。在新法令下,放貸的定義變得更明確。所有提供擔保貸款和無擔保貸款給公眾的放貸人,都須申請執(zhí)照,并在法律下接受管制。
此外,豁免執(zhí)照經營者除了包括只放貸給企業(yè)或其職員的放貸公司外,有限責任合伙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的托管人等,也能豁免申請執(zhí)照。
新法令也使放貸業(yè)的經營方式更加靈活。其中,貸款商在新法令下可以在超過一個地點營業(yè),原有法令只允許業(yè)者在一個地點營業(yè)。
昨天通過的法案也允許放貸業(yè)者打廣告宣傳,以讓借款者獲取較全面的信息后,作出更明智的決定。不過,法令規(guī)定放貸商的廣告必須準確,不能誤導借貸者。注冊官將可發(fā)布相關的條例加以監(jiān)管放貸廣告及相關宣傳活動。刊登錯誤或具誤導性的廣告或宣傳資料,他們將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