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西安11月22日專電(記者 姜辰蓉)陜西省日前正式出臺《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文件將年休假執(zhí)行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對年休假制度執(zhí)行不力和落實不好的單位,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查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根據(jù)這一文件,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天數(shù),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另外,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從年初開始安排職工輪流休假,做好全年職工休假計劃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職工年休假計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督導落實。
同時,陜西省還將把年休假執(zhí)行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并作為考核評定等次的重要依據(jù)。對年休假制度執(zhí)行不力和落實不好的單位,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查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