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博彩業(yè)稅 (Tax on Gambling Business)
第277條 納稅人
博彩業(yè)稅由以組織彩票、經(jīng)營賭場和其它賭博業(yè)開展企業(yè)活動的人交納,依照法律被授予許可證和/或執(zhí)照開展此類活動。
第278條 應納稅對象
應納稅對象是:
。1) 從銷售彩票賺取的收入;
(2) 用于賭博目的的賭博臺和賭博機;
(3) 用于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特別是通過出納員和/或特殊機器或其它方式收取賭注和/或支付輸贏的有組織的場所);
。4) 激勵性彩票獎勵基金;
(5) 系統(tǒng)的電子賭博。
第279條 稅率
稅率根據(jù)博彩業(yè)的種類而不同,按如下確定:
。1) 彩票組織者——不超過彩票銷售收入的20%;
。2) 賭場里的每個賭博臺每月5000至100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
。3) 每個賭博機每月50至200拉里;
。4) 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每個付款臺每月300至600拉里;
。5) 每批激勵彩票——獎勵基金的10%;
。6) 系統(tǒng)的電子賭博——每月2000至10000拉里。
第280條 報告和支付程序
1.激勵游戲和彩票的組織者被要求向當?shù)囟悇諜C構提交格財政部批準的納稅申報單,并不遲于報告期之次月15日支付稅金。
2.激勵性游戲組織者應納稅收根據(jù)每個會計月獎勵基金確定。對于激勵性彩票稅收金額的最后會計月,根據(jù)保留的獎勵基金數(shù)額確定。
3.賭臺、賭博機和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的組織者,通過購買納稅標識來支付應付稅金。
4.關于本章,納稅標識是粘貼在賭臺,賭博機,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的標識,以證實稅收支付和組織者有權在賭博場所設立賭臺和賭博機,并組織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
5.納稅標識包括:(1)唯一編碼;(2)稅收期間;(3)根據(jù)賭博業(yè)種類而有不同顏色;
6.納稅標識由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
7.賭博組織者在報告期開始前以應納稅對象設立在本地區(qū)適用的價格從稅務機構購買納稅標識。
8.納稅標識在當?shù)囟悇諜C構登記到賭博組織者名下。
9.賭博組織者被要求在開業(yè)第一天將納稅標識粘貼在賭臺、賭博機等設置的顯眼之處,并在每個報告期最后一天摘除納稅標識。
10.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納稅標識的購買、登記、粘貼和變更的程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