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10月28日電 (索有為 馬遠斌)廣東省高級法院28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李天福涉嫌貪污、受賄、行賄犯罪一案,預計庭審將持續(xù)兩到三天。
2012年11月26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天福有期徒刑29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
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據(jù)一審判決書顯示,茂名市公安局原局長倪俊雄被牽出后,通過對其偵查,廣東省檢察院發(fā)現(xiàn)李天福涉嫌行賄。
相比行賄罪,被檢方指控的李天福貪污受賄的涉案金額更大,共計800萬元人民幣:李天福于2002年至2009年先后利用其擔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出差辦事或請客送禮為由,涉嫌套取公款共計210萬元人民幣,供個人使用。此外,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名下屬提供升遷、崗位調整機會,為社會人員經營企業(yè)提供工程建設及行政執(zhí)法方面的好處,共收受賄賂23起。(完)